露天焚燒秸稈既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又影響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以及《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間露天焚燒秸稈。
二、本通告所稱秸稈是指小麥、水稻、玉米、薯類、油菜、棉花等農作物收獲后,剩余的稈莖、枝葉、藤蔓等,也包括田間雜草、枯枝落葉等。
三、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及所屬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秸稈綜合利用的宣傳管理工作。
四、涉及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秸稈綜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測空氣質量,推廣秸稈綜合利用,組織開展巡查暗訪,查處露天焚燒秸稈違法行為等工作。
五、對違法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
定,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物資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在秸稈焚燒管理工作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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